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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收益或到期债权限制支付时可要求第三人明确金额

作者:郑焰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9/20 【字体:

  综上,为了更好地发挥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优势功能,提高对被执行人到期收益或债权的执行效率,在平衡第三人利益的同时,更好更快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在诉前、诉中或者执行程序中拟对债务人(被执行人)的收益或者到期债权限制支付时,可商洽通知第三人限期明确其对案件债务人的到期债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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