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息
热门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探讨 > 审判研讨 > 正文

以完善的制度体系规范执行案款管理

作者:本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3/28 【字体:

  执行案款,即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案款。广义上的案款范围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给付内容,如支付赔偿款、违约金、偿还借款等,法律文书次文确定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等。狭义的案款范围仅指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给付内容。本文对执行案款管理采“广义说”。

  一、执行案款管理现状

  执行案款管理是法院执行工作中最容易滋生腐败,出现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公信的敏感环节。2000年以来,中央强调,彻底落实收支两条线,实现收支完全脱钩。法院的经费拨付完全由地方财政供给,与诉讼费彻底脱钩。经历10多年的变革和调整,目前中国法院财政体制基本上形成了以“收支两条线”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为基础的模式。在部分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挪用案款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制度上存在巨大缺陷,昭示出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已是刻不容缓。 

  二、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制度建设

   1、完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

人民法院案款管理中不相容职务分离包括审判与执行岗位分离、执行与收、付款岗位分离;收、付款岗位与审批岗位分离;会计记录、核算岗位与收、付款岗位分离;会计记录、核算岗位与监督、考核岗位分离;档案资料的保管岗位与上述岗位分离。 

  2、健全会计系统控制制度 

(1)建立收缴分离制度。交款人即时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员应当会同交款人将现金或票据送交本院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据《案款交费通知单》。除特殊情况外,执行人员不得直接收取被执行人交付的现金或支票、汇票等票据,也不得向申请执行人转交、支付现金或支票、汇票等票据。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应当有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并即时向付款人出具由两名执行人员签名的收据,收款情况应记入笔录,由付款人签名,并于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

被执行人当场将现金或票据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员应当记录交付情况,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汇付案款的,执行员应当告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帐号、户名及承办人的姓名。被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交款的,代交款人必须在写明汇款单位或个人名称、汇款用途的同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员的姓名。

执行财产通过拍卖、变卖程序由中介机构通过银行转帐的执行款,由司法鉴定处收到成交确认书后,分别将拍卖及相应案件的主要信息告知执行局和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在银行进帐后一周之内开具执行款收据。财务部门根据案件承办人提供的案件信息情况开据执行款收据。开票时应注明开票时间、案号、案件承办人、被执行人名称和金额。

(2)细化案款分解制度。实践中,被申请人需履行的义务既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主文设定的支付义务,也包含应支付的诉讼费如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审判与执行中的其他诉讼费用(含鉴定、评估、拍卖、保管等)。为此,需要对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的款项进行分解,以确定应缴纳国家财政数额与支付申请人数额。

 (3)落实案款专用票据管理制度。交付现金或票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开具《当事人缴款收据》。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会计记账依据;第三联为当事人收据;第四联交案件承办人附卷;第五联为案款提款单。交付票据的,当事人收据联需待七个工作日、银行审核完毕后领取。为有效防止申请人为单位的案件中,单位经办人领取案款后不交回单位的情况,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领款一律实行银行转账,在票据中注明资金性质。

(4)严格案款支付制度。当事人在领取案款过程中,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领款人资格,领款人只有凭据审批手续完备的支付通知单、案款领据中的人民法院支出联、身份证明(领款人是单位的,经办人还需有单位的授权领款委托书)才能领取案款,同时领款人要在人民法院支出联当面签名、捺印。 

  3、优化授权审批制度

案款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后,申请人请求法院兑现时,就涉及到该资金、物质支付中的审批制度。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支付模式是:首先由执行人员填写支付通知审批单,对案件案款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说明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情况、实际执行到位情况、累计支付情况、执行实际开支情况、本次支付意见。其次,财务人员在支付通知审批单上对收取案款的资金到位、分解情况、支付情况签注具体意见。第三步,执行庭(局)长在支付通知单上签注审批意见。                                                    

4、建立案款考核管理制度

该制度可作为法院系统内部案件监督、考核制度的组成部分,该制度能有效促使执行人员及相关审批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将应支付款、物兑付给被申请人,防止人为的拖延、推诿,克服因内部管理制度细化带来的繁琐,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同时对违反该制度的相关人员,能做到责任到人,问责到位。 鉴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多、工作量大的现状,可以考虑将案情简单、标的额小、易于监督控制的案款支付审批权下放到部门负责人。  

1 [2]

加入收藏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