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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彰显法治温度

作者:刘义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3/7 【字体: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为充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与建立和谐家庭关系提了有力供法律保障。作为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法律责任,打破了“家丑不可外扬”等习惯性认识,让清官断 “家务事”有法可依,彰显法律在法治进程中对弱者的温度。

细化家庭暴力类型更具操作性。有数据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24.7%,另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在近一年内,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此次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明确了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且等侵害行为的表述,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同时,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规制。

多原则结合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对家庭暴力以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给予特殊保护。该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十二条更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也即家长即便为了教育孩子,也不能用暴力方式。“打自己的孩子不关别人的事”、“打你是为了你好”等父母常用的口头词,再也不能成为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同时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庭暴力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但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则及时干预。多原则无先后之分,而应灵活运用。对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案件的,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对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发现一起及时制止一起,对家庭暴力绝不容忍。

多样化救济家庭暴力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可报警或起诉,也可单独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注重多机构多部门合作衔接形成反家庭暴力打击合力。该法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对于属于法院民事部门受理的案件细化了处置时间,对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予以告诫,公安机关可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对施暴者判处刑罚。全方位、多角度地让反家庭暴力法在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关怀上落地生根,升温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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